:為政府采購項目提供過可行性研究服務,還能參加設計投標嗎?
:可以。
某政府采購設計項目中標結果發布后,有供應商對中標人提出質疑,認為其曾為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服務,不能參加設計項目的投標。采購人根據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十八條第二款及《財政部辦公廳關于<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>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》(財辦庫〔2015〕295號)的相關規定,駁回了對中標人的質疑。
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,“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,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、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、監理、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,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。”
《財政部辦公廳關于<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>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》(財辦庫〔2015〕295號)明確,“‘其他采購活動’指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、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、監理、檢測等服務之外的采購活動。”
因此,同一供應商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整體設計、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、監理、檢測等服務。
法律依據:
1.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,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。
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,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、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、監理、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,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。
2.《財政部辦公廳關于<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>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》(財辦庫〔2015〕295號)
(由公司運營管理部撰稿)